案情
高等法院最近在Yung Wai Tak Abraham William v Natural Dairy (NZ) Holdings Ltd (in Provisional Liquidation) (17/08/2020, HCLA26/2018) [2020] HKCFI 2067一案中,裁定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及其全資附屬公司為上訴人的共同僱主。上訴人的主要工作,是擔任該上市公司的公司秘書。母公司Natural Dairy (NZ) Holdings Ltd (Natural Dairy)被裁定須為附屬公司Nation Resources Limited (Nation Resources)欠下上訴人的未付工資、法定遣散費、代通 知金及薪酬調整等負上法律責任。
法院作結論時,引用終審法院在P o o 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0HKCFAR 156一案中定下的「整體印象」 原則,考慮各方關係的所有有關特點,包括書面僱傭合約的正確解讀、招聘過程、 僱員為所涉公司提供的服務、僱主的供認,以及其他同期文件證據。
背景
本案源自勞資審裁處的一項申索。第一被告人Natural Dairy在開曼群島成立,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其股份自2010年9月7日起已暫停買賣。2016年12月22日,開曼群島一法院為Natural Dairy委任臨時清盤人。第二被告人Nation Resources是Natural Dairy的全資附屬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已發行股本僅為100港元,負債則達上億港元。
第一申索人 Yung Wai Tak Abraham William按Yung與Nation Resources簽訂的書面僱傭合約受僱為公司秘書。Yung向 Natural Dairy及Nation Resources作為共同僱主提出多項申索,包括欠付薪酬、代通 知金、法定遣散費及薪酬調整。第二申索人也與Nation Resources訂有合約,也提出類似申索。審裁處裁定Nation Resources是Yung的唯一僱主,駁回Yung向Natural Dairy提出的申索。
法律原則
Yung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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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審裁官並無考慮到,根據《上市規則》,公司秘書應為上市發行人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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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審裁官並無考慮Natural Dairy前高層人員的陳述證據(「僱主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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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審裁官不應只考慮上訴人的繳稅通知書、強積金紀錄、支票及工資單,也應客觀考慮所有證據,特別應考慮Natural Dairy和Nation Resources的背景和資金安排,原因是該兩家公司之間的安排是虛假的,目的是讓Natural Dairy逃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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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調整薪酬的文件由Natural Dairy的主席簽署,並蓋上Natural Dairy的公司印章。
基於第1、3及4項理由,上訴於2019年6月14日獲得許可。
法院在2020年8月17日宣布判決時裁定,副審裁官在裁斷事實時有法律錯誤。法院沒有干預副審裁官所作Nation Resources 是Yung的僱主的裁斷,但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Natural Dairy是Yung的共同僱主,並批准Yung尋求濟助。法院達致這結論時考慮了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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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Nation Resources的核數師報告和 臨時清盤人的陳述,Nation Resources 毫無疑問已承擔Natural Dairy的負債, 是「整個集團的財資中心」。法院同意 這是虛假安排,但認為該虛假安排在本 案中對上訴人沒有幫助,原因是須由上 訴人證明上訴人與Natural Dairy之間有 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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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該合約的正確解讀, Yung受僱為 Nation Resources(而非 Natural Dairy)的公司秘書,根據該合約,Yung 並無責任為Natural Dairy提供公司秘書 服務。Yung提供這服務的事實,顯示他 正按另一僱傭合約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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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合約有關Yung與該集團(包括Natural Dairy)沒有其他協議的條文,並不妨礙亦無禁止Yung與Natural Dairy訂立另一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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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招聘過程及同期證據,法院同意該合約沒有準確反映上訴人、Natural Dairy和Nation Resources的所有意向,上訴人實受僱為Natural Dairy的公司秘書。相關事實包括:(i)招聘廣告以 Natural Dairy的名義刊登;(ii)Natural Dairy與Nation Resources共用同一辦事處地址及網站;(iii)Yung應徵時接受 Natural Dairy副總裁(即第二申索人) 面試,副總裁有權代表Natural Dairy商定Yung的僱傭合約;(iv)同期電郵顯示Yung與高層人員雙方均理解Yung受聘為Natural Dairy的公司秘書;(v)Yung作為Natural Dairy公司秘書的職稱印在其名片上;(vi)Yung的主要職責是為Natural Dairy提供服務。他是Natural Dairy香港管理委員會的成員,處理大量有關 Natural Dairy復牌、公司秘書事務、後勤及船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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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清盤人呈述,Yung 獲指派或外包為Natural Dairy工作,但無提供任何證據。臨時清盤人依賴的證據,例如 Yung的繳稅通知書、強積金紀錄、支票、工資單等,只證明Yung是Nation Resources的僱員;但不能推翻Yung主要以Natural Dairy僱員的身分為Natural Dairy提供服務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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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薪酬的通知由Natural Dairy的三名董事簽署,並蓋上Natural Dairy的公司印章。接獲通知的包括Yung、第二申索人及Natural Dairy一名僱員,反映 Natural Dairy視Yung和第二申索人為其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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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al Dairy當時的主席曾回覆Yung, 指 Natural Dairy為僱主,該合約以Nation Resources的名義簽署,純粹為行政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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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第3項理由時,法院考慮了僱主陳述,作為傳聞證據。在僱主陳述中, 多名前高層人員均承認Natural Dairy是Yung的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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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附錄14—《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規定,公司秘書應是上市發行人的僱員。按照可推翻的推定,假如上市發行人的報告並無指出有偏離守則條文,則公司秘書便是 Natural Dairy的僱員。臨時清盤人不能提供任何證據推翻這項推定。
僱主及人力資源專才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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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政上的便利而共用資源的集團公司,在使用集團內有聯繫實體的僱員提供的服務時須加注意,並且應小心理順集團內的僱傭關係。若某實體主要或經常使用同集團某僱員的服務,該實體作為該僱員的共同僱主,便可能須負共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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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及人力資源專才必須確保僱傭合約文件真實反映各方之間的關係。舉例而言,假如用意是借調或指派某僱員為集團內其他實體提供服務,便應在合約內清楚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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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可口頭、書面或以行為訂立。從本案判決可見,即使沒有書面僱傭合約,法院也可從背景及各方的行為推斷得出僱傭關係。共同僱主可被判須為工資及其他僱員福利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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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沒有正確把某人歸類為僱員,可導致合規問題,例如違反適用僱傭法例的規定,以及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為僱員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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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僱主為上市發行人,並且不打算由自己的僱員出任公司秘書,則須在中期及年度報告內說明這個偏離規定的情況。這樣便可推翻按《上市規則》附錄14中公司秘書為上市發行人的僱員的規定所作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