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點的健康及安全規定:僱主責任 年利達香港法律顧問兼僱傭及福利事務主管 Samantha Cornelius;年利達香港資深律師(僱傭及福利事務) 李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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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Date: 2021-05-24

Key takeaways:

 

  • 區域法院近期一宗個案中,法官裁定,原告人在工作地點受傷後,被告人須提供合理地安全的工作制度。

  • 法院承認原告人對意外細節的描述未必完全準確,但支持原告人的申索。

案情

本案被告人專門製作及提供飛機膳食,原告人受僱為被告人的製作助理,一般職責包括從冷凍房的手推車取出一盤一盤的熟食,運送至其工作範圍,按飛機餐膳的份量分配好,再運送至下一工作站作進一步處理。

原告人平常每天平均工作11至12小時。自 2012年底起,以及意外發生當天,原告人獲指示為頭等艙乘客準備膳食。意外在 2013年8月發生,法院知悉當時是航空業的旺季,廚房工作特別繁忙,對原告人的壓力尤大,而意外發生時,原告人剛好單獨工作。

據原告人所述,冷凍房內擠滿手推車,她正想取出某盤食物。由於冷凍房太擠迫, 她無法移動手推車以騰出空間取出食物盤。因此她擠進手推車之間的狹窄空間, 嘗試拉動和擠壓大約136至180公斤的食物盤,把它從所在的手推車旁邊的狹縫拉出。其間,她扭傷了下背部和右肩。原告人忍受着痛楚,繼續完成當天的工作,但其後痛楚繼續,她須多次前往診所和醫院接受治療。

另一方面,被告人嚴厲批評原告人的證供質量欠佳,指出原告人是不可靠的證人, 對意外的描述誇張甚至失實。無論如何,被告人指稱:(i)被告人已提供培訓,教導原告人執行工作的正確工序和姿勢,原告人亦已接受該項培訓,因此假如原告人跟從正確的工序,便不會受傷﹔(ii)冷凍房空間充足,可讓原告人跟從正確的工序;及(iii)原告人有共分疏忽責任。

根據聯合專家報告同意的診斷,原告人頸部和下背部軟組織受傷,與原告人描述的受傷經過脗合。聯合精神科報告的共同意見,也指原告人患有適應障礙及混合焦慮抑鬱症。然而,在聯合體檢時,原告人已達到醫療上可復原的極限,因此應只有輕微/中度的殘留疼痛和殘留精神綜合症。原告人在身心上應有能力重新擔任意外發生前的工作。

裁決

法院承認原告人有誇大事實的傾向,對意外細節的描述未必完全準確,但裁定原告人大致上 可靠。法院也特別指出,被告人除指責原告人的證供前後不一致(法院認為不具關鍵性,原因是原告人予人不擅辭令的整體印象)外,並無提供大量證據反駁原告人對事件的說明。

至於被告人的抗辯方面,法院指出被告人能預見原告人會額外長時間工作,而且工作期間時間緊迫;被告人須考慮這些可預見的情況,提供合理地安全的工作制度。 雖然原告人曾接受有關工作的培訓,法院特別着重8月份工作量的證供,即在時間緊迫下,尋求他人協助是不切實際的,而且原告人須長時間工作,又沒有設施讓她休息。據此,法院裁定,被告人讓原告人獨自工作而又須跟從被告人的工序,這工作制度既不合理亦不安全,原告人沒有共分疏忽責任。因此法院接納原告人的申索。

經評估原告人提交的相關醫學證據和有關申索款額的證據,並考慮到原告人已獲得280,000港元的僱員補償,法院評定損害賠償總額為343,402港元,包括疼痛、痛苦、喪失生活樂趣、審訊前損失收入的補償、日後醫療開支的小量補償,以及已招致的醫療開支、交通費及食物的專項損害賠償。

人力資源專才注意事項

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工作時健康及安全,這責任可源自成文法(例如《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僱員補償條例》),或源自普通法。僱主對僱員負有謹慎責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積極提供安全的工作地點,包括進出工作地點和在工作地點行動的充足空間。

正如本案所示,即使已提供一般培訓,並訂立一般工作地點安全程序,單憑這些措施並不足以在發生工作地點意外時免除僱主的責任。法院有權考慮整體工作情況和個別僱員的其他相關情況,評定僱主是否已對僱員履行謹慎責任。

不同工種和行業的情況各有不同,難以訂明每種情況下維持工作安全的足夠措施。然而,僱主可考慮以下實用措施:

  • 為個別工作崗位作風險評估—僱主宜定期在一天或一年內的不同時間作這類評估, 以確保照顧到合理地可預見的情況,例如旺季的情況。

  • 設立適當的溝通途徑,讓同事提出建議做 法和程序—這樣可確保後勤同事知悉前線員工面對的最新工作情況,所有僱員也合理地清晰知道自己應怎樣做;

  • 適當記錄所有工作地點安全措施—如本案所示,法院可能仔細評估所有相關證據;

  • 制定內部應對策略,以便在實際或疑似發生工作地點意外時處理有關事件和緊急情況;及

  • 確保已購買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 

註:本文所載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對於本文所載述的任何意見,本刊、其出版商及香港人力資源管理學會一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該等意見並不構 成法律意見,亦不應被視作或理解為法律意見。對於本文所提及的法律事宜及問題,讀者如有需要,應自行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此乃中文譯本,一切內容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