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最近高等法院裁決Zhang Qiang(原告人) 訴思科系統香港有限公司(思科)(被告人),(HCA 1497/2010 17/03/2021) 一案,指原告人不理會和未能遵從指示,構成嚴重不當行為,僱主有充分理由因他不理會調派的明確指示、未能遵從指示參與網真視頻會議、拒絕回答有關個人行踪的問題,以及未能為缺席提供合理辯解而即時解僱他。
法律原則
在本案中,原告人張氐是思科系統香港有 限公司(思科)前僱員,由2000年起開始 為思科工作,於2002年9月獲指派在北京擔任客戶支援工程師。2002至2006年間,張氏與思科多次討論,就其聘用條款(包括薪金和福利)提出投訴,認為自己的職位等級不正確,薪金和福利不適當。
2005年2月,思科通知張氏將歸返香港,薪金和福利亦可提升。2006年,雙方多次通信,最後簽署以下文件:
a) 歸返協議及調派確認條款;根據協議, 張氏有權獲得歸返補助(也的確獲得歸返補助),條件是他調派往香港;及
b) 和解協議,日期為2006年8月17日,包括一封無損權利信件、一份責任解除協議,以及一份解除契據。根據和解條款,張氏可得一筆和解款項,思科則不會就張氏有關其職位等級不正確的投訴承認任何責任。
2006 年 9 月 4 日,張氏通知思科,他不曾收到思科根據和解協議支付的款項。在2006年9月初,思科發現無損權利信件內容有誤,員工購股計劃的假定收益寫成64,4910.46港元,而非64,491.46 港元。2006 年 9 月 1 5 日,思科向張氏提供更正後的無損權利信件,但他沒有簽署。2009年8月28日,思科通知張氏,他在香港工作的日期由2009年9月7日開始。他在 2009年9月7、10及14日返回思科的香港辦事處,但每次均在同日離開香港。思科請 他與公司的簽證代理聯繫,以協助歸返程序,並請他參與網真視頻會議,但他拒絕。2009年10月,張氏沒有參加會議,也沒有在香港辦事處上班。他也拒絕說明行踪,或回答有關其住處的問題。
2009年11月5日,張氏透過個人電郵帳戶向思科發出電郵,表示自己患病,而且完全不能接達思科的網絡。思科回覆時要求他提供醫療證明,並提醒他向直屬經理報告缺勤情況。第二天,張氏回覆,表示由於健康狀況關係,他不能給予思科完整回覆,但表示自己有醫療證明。
2009年11月10日,思科要求張氏交出醫療證明,又指可安排速遞服務向他收取;並指出需要他盡快參與網真視頻會議。
2009年12月2日,思科再向張氏發電郵,要求他解釋缺勤原因,並立即提供醫療證明。
2009年12月7日,張氏向思科發電郵,解釋自己正放取病假,並且有醫療證明。思科翌日回覆張氏,述明他缺勤是嚴重不當行為,可被即時解僱。思科再次要求張氏在2009年12月11日或之前提供醫療證明。 張示沒有回覆,思科遂於2009年12月11日向他發信,基於他未能提供醫療證明作為缺勤理據而把他即時解僱。其後張氏起訴思科,聲稱思科尚欠和解協議和歸返協議下的若干款項,並聲稱思科不當終止他的僱用,原因是他正放取病假,並且已提供醫療證明。
裁決
首先,法官接受思科的抗辯,指和解協議內所載員工購股計劃的假定收益有單方面的錯誤。由於雙方並無互相同意這點,法官認為雙方從未達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和解。
法官考慮到雙方有互通電郵,述明員工購股計劃假定收益的美元等值,且有新信件更正錯字;而且張氏知道計算的公式以及自己曾向計劃供款的數額、也知道自己實際收到的員工購股計劃收益。在這基礎上,法官斷定他知道該錯誤。由於該錯誤影響整份協議,思科並沒有違反一份不曾存在的合約。
其次,法官裁定張氏根據歸返協議提出的申索有問題。根據張氏簽訂的調派確認條款 (作為歸返協議的一部分),歸返補助的條件是他前往香港:這一點沒有爭議。然而, 由於張氏實際上沒有歸返香港,法院裁定他無權獲得歸返補助或其他未曾招致的款項。 此外,他還有責任歸還已收取的款項。
第三,法官同意思科的看法,即僱主有充分理由因張氏的嚴重不當行為,包括不理會調派的明確指示、未能遵從指示參與網真視頻會議、拒絕回答有關個人行踪的問題,以及未能為缺席提供合理辯解,而即時解僱張氏。法官裁定張氐故意對抗,並無正當理由不遵從思科的指示。
此外,法院裁定,事實上,張氏在2009年 12月15日,亦即被即時解僱之後四天,才向思科提供醫療證明。法官亦指出,張氏最 提供的病假證明並非由在香港註冊的醫生、中醫或牙醫簽發,不符合《僱傭條例》 的規定,而且在遠超過思科給予的限期後才提供。
僱主及人力資源專才注意事項
僱主應注意,歸返協議內的所有條款,必須小心草擬,仔細核對,確保正確無誤。如發現錯處,僱主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僱員澄清和更正。為免產生誤會和爭議,書面溝通十分重要。假如僱員已簽署內容有誤的協議,僱主應確保僱員簽署經更正的正確文件。
至於僱員根據歸返協議有權享有的福利和津貼,所有相關條件均應清楚訂明,並且嚴格執行。僱主應明確註明僱員是否在招致有關歸返的開支後,才有權獲得歸返津貼,以及津貼是否有上限。僱主亦應設想不同情況,清楚訂明僱員未能遵守支付條件的後果。假如須調派僱員,僱主應設定到達調派地點的期限,以及申請發還調派相關開支的截止日期。
若完全無法聯絡僱員(即使是因受傷或疾病所致),僱員未能到工作地點報到,又未能聯絡僱主請假,便可能有充分理由即時解僱僱員。此外,倘僱員未能遵從僱主似是合法合理的指示,則為不遵從該等指示提出合理辯解、援引令人信納的證據支持其申索的責任在於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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