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新《民法典》對人力資源工作的影響 協力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商務諮詢服務部部門經理 張帆;協力管理諮詢有限公司Asia Briefing副主編 周倩;協力管理諮詢有限公司Asia Briefing副主編 Melissa Cyr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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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Date: 2021-08-30

Key takeaways:

 

  • 《民法典》訂明多項權利,並設獨立章節共八條訂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 除了強調保障隱私權,說明可如何處理僱員的個人信息外,《民法典》的規範還為僱員監察工作和工作場所以外侵害僱員權益的行為劃定了界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 典》)於 2020年 5月 28日頒布,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僱主無可避免必定取得僱員的個人信息,因此 《民法典》將影響在內地營運的機構的人力資源工作;在行使就業管理權時,甚至可能與僱員的隱私權產生衝突。

隱私權的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典型侵權行為

第1033條羅列一些被視為侵害隱私的典型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 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 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 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 間等私密空間;

  • 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 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 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或

  •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鑑於《民法典》的內容範圍廣闊,有些新改變可能導致機構的就業管理權和僱員的隱私權互相抵觸。

有關隱私權的爭議通常如何引起?

僱主僱員之間的隱私權爭議,實際上大部分在三段期間發生:招聘、僱用和僱用期後。這些期間可能產生的爭議舉例如下:

招聘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條,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在實際運作上,在招聘期間,有些機構會向應徵者收取個人信息,例如婚姻生育狀況、有無傳染病等。假如應徵者在招聘過程中向招聘機構披露這些信息,而最終不獲聘用,便會有就業歧視之嫌。 

僱用期間

在僱用期間,為管理工作場所、提升工作效率、保護機構的商業秘密,機構可能會在工作場所範圍內安裝監察設備。機構也可能暗中監察僱員使用的辦公室軟件、查核僱員的瀏覽器數據,以及追查因公外出的僱員的行踪。此外,機構對僱員病假申請的真偽有懷疑時,也可能會暗中調查僱員的病況。

有些機構要求僱員把商業秘密絕對保密,或處理不許競爭的工作;這些機構一般會暗中調查,搜集證據證明僱員遵守規定。僱主為行使就業管理權,或方便處理緊急情況,上述做法也許有其必要,但亦可導致機構的就業管理權和僱員的隱私權互相抵觸。

僱用期後

科技發展一日千里,人與人之間、機構與機構之間的信息互享和溝通也更容易。為維持員工穩定,機構往往希望僱用適當和守法的員工。據說機構之間流傳「行業黑名單」,以維持業內員工水平。

除了基本個人信息外,黑名單還可包括僱員的履歷、工作經歷,以及過往的勞資糾紛。這黑名單有可能把某名僱員隱約標簽為「不合資格」。這種行業黑名單可能妨礙求職者就業,因而有可能引致隱私爭議。

兼顧就業管理需要及僱員的隱私權

新訂的《民法典》,在制度、風格和內容上均有創新,在應用過程中,無可避免會產生疑問,需要許多司法解釋,以釐清細節。在現階段,機構必須明白就業管理權和僱員隱私權之間的界線。按以往的做法,法院主要考慮侵權行為對僱員權利的影響,以及侵權者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然而,《民法典》頒布後,人們可能期望法院從更多方面審視侵權事宜。例如《民法典》第998條規定,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 事責任時,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這條文也適用於侵害隱私權。

根據此條文,假如雙方之間有僱傭從屬關係,一般用以確定是否侵害隱私權的準則便不適用。「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可以解讀為「考慮侵權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從屬關係」。在職業從屬關係中,單方面強調僱主的就業管理權或僱員的隱私權,均並不恰當。反之,雙方均應明白其權利有界線,僱員應放棄某些隱私權,以兼顧僱主的就業管理權及僱員的隱私權。

避免爭議

為避免引起與隱私權相關的爭議,機構須檢視其與僱傭事務相關的文件記錄程序,確保嚴格遵守三項原則:合法、合理和取得同意。

合法

確定機構行使其就業管理權時有無侵害僱員隱私,須考慮以下因素:

是否「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機構制訂內部管理規則和政策時,必須確保這些規則和政策符合適用的現行法規。例如在員工手冊內註明「僱員自願放棄其個人權利」是不合法的。在招聘面試時如詢問女應徵者的婚姻生育狀況,必須嚴格符合《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的規定;如檢驗僱員的傳染病抗原攜帶狀況,則必須遵守《關於維護乙 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的規定。

合理

《民法典》第998條的基礎是「合理」,要求機構小心行使就業管理權。僱員放棄部分權利時,並不表示機構有權無限制地擴大權利。

在實踐上,機構應堅守「最小傷害」的原則。例如在收集僱員的個人信息時,機構不應要求僱員提供與就業要求並無密切關係的信息,例如婚姻狀況、生育計劃或財務狀況等。軟件使用的監察方面,監察範圍應只限於直接與工作相關的軟件。監察器材應只設置於辦公範圍,不應設於育嬰室、更衣室或洗手間。

取得同意

「取得同意」的意思,是指機構的就業管理權可能侵害僱員的隱私權時,機構須事先向僱員詳細解釋,並徵求僱員書面同意。《民法典》較強調保護隱私權,這對僱主的就業管理工作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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