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所得股份是否須予徵收薪俸稅 大成律師事務所(香港)合夥人 Richard Keady;大成律師事務所(香港)律師 Henry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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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Date: 2021-12-13

Key takeaways:

 

  • 原訟法庭備悉本案是「邊緣」個案,裁定僱員在「酌情獎勵計劃」下所得的公司股份並非受僱工作所得的收入, 因此不必為此課稅。

  • 僱主僱員訂立離職協議,註明離職僱員可得的福利,是慣常的做法。要考慮的是,這些福利是否須予徵收薪俸稅? 徵稅幅度多大?

案情

高等法院近期審結 Heath Brian Zarin v The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21] HKCFI 1846 HCIA 4/2019, Inland Revenue Appeal NO. 4 OF 2019 一案。上訴人Heath對稅務上訴委員會 2019 年8月23日的 D11/19 號決定提出上訴,當中涉及在較早前的聆訊中界定的多項內容。Heath 在受僱期間按酌情獎勵計劃獲得股份,但該等股份在終止聘用後才歸屬於Heath;高等法院考慮的,是 Heath應否按這些股份的價值課繳薪俸稅。

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 112 章)第 8(1)(a)及9(1)(a)條,由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產生,或得自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的入息,包括任何工資、薪金、費用、佣金及花紅,均須予以徵收薪俸稅。裁定此事的原則,由終審法院在Fuchs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一案中確立。

背景

Heath受僱於一家銀行(公司),聘用條款載於 Heath加簽的聘書(僱用合約)內。 僱用合約其中一項條款是,Heath 可參與 「酌情獎勵計劃」,計劃下的利益分三年平均歸屬於 Heath。根據股份獎勵計劃的規則,僱員無權轉讓獲授予的股份,因此僱員須待股份按規則歸屬於僱員後,才獲得有價值的獎勵。

經一輪商討後,僱主僱員雙方於 2013年6 月達成協議,協定基於裁員的理由於2013 年1月終止僱用Heath的條款(終止僱用協議)。約五個月後,雙方訂立終止僱用協議,列明終止聘用僱員的條款及條件。

終止僱用協議明文述明,股份的繼續歸屬,是終止僱用協議內協定的合約責任的代價。根據終止僱用協議,僱員承諾多項 事宜,包括五年內為僱主的訴訟主動提供協助。Heath被視為「好離職者」,早前授予Heath 的限制性股份的其餘部分,全部按相同條件歸屬於Heath。

法院作決定時,考慮了僱主僱員之間關於股份歸屬的協定的實質內容。終止僱用協議的條款指出,把股份歸屬於Heath的目的,包括促致Heath為公司持續進行的訴訟提供協助,而這協助有可能須長期提供。

法院考慮多項因素:關於所涉股份歸屬的協定的實質內容是什麼?股份歸屬於僱員的目的為何?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提供服務的報酬(若是,則股份價值乃得自其職位或受僱工作),或是基於其他理由(若是,則並非得自其職位或受僱工作)。此外,法院考慮協定的實質內容,而非雙方使用的形式、公式或名稱。

僱員提出18點,辯稱不應就股份的價值徵收薪俸稅。簡而言之,僱員辯稱,在其僱用合約終止之日,他在合約上及實益上均無享有該等股份的權益,只是在同意訂立及履行終止僱用協議時,才取得獲得該等股份的權利。

法律原則

  1. 雖然案中股份是在 2012年 3月12日僱員受僱期間授予僱員,但該等股份並無同時歸屬僱員,而是在2013、2014及 2015年3月按33%、33%及34%的比例漸次歸屬。股份授予僱員時,僱員無權轉讓該等股份,因此僱員須待股份按股份獎勵計劃的相關規則歸屬於僱員後, 才獲得有價值的獎勵。

  2. 股份獎勵計劃的相關規則的其中一項規定,是僱主表面看來有絕對酌情權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歸屬條件,這些條件可與僱用期間的表現有關或無關。

  3. 假如僱員就其終止受僱訂立終止僱用協議,在僱主有權酌情單方面取消授予股份或施加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條件的前提下,所授予的股份不會歸屬於離職僱員,直至離職僱員已遵守終止僱用協議的條款為止。

  4. 計劃的規則和運作並非僱用合約的一部分,僱傭關係相關的權責與此並無關連。

  5. 僱員無權就其因計劃所致的損失要求賠償,包括因終止僱用而引致喪失或減少權益或期望。

  6. 2013年1月,僱主基於裁員的理由終止僱用僱員。約五個月後,雙方訂立終止僱用協議,列明終止聘用僱員的條款及條件。

  7. 終止僱用協議明文述明,股份的繼續歸屬,是終止僱用協議內協定的合約責任的代價。根據終止僱用協議,僱員承諾多項事宜,包括五年內為僱主的訴訟主動提供協助。這些承諾是僱員提供的新代價,以促致僱主同意一些事宜,包括把股份歸屬於僱員。

儘管法院認為本案「很大程度上是邊緣個案」,最終亦同意股份的價值並非「得自僱員的受僱工作」,裁定股份價值所涉款項無須徵收薪俸稅。

僱主及人力資源專才注意事項

在作出這項裁決時,法院強調計劃的條款預見參與者/僱員可能須提供新代價,以享有股份歸屬的權利,而這新代價可能與僱傭關 係無關。

法院裁決的基礎是,終止僱用協議指出,把股份歸屬於僱員的目的,包括促致僱員為僱主的訴訟提供協助,而這協助有可能須長期提供。

Heath Brian Zarin 的個案顯示,在適當情況下,離職後待遇的結構可包括股票期權的歸屬,讓這些歸屬的股份無須計算薪俸稅。仔細商討友好的離職安排,精心草擬終止僱用協議,便可達到這效果。然而,僱主須留意,法院會考慮每個個案的個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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